
上海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2019
有機廢氣處理設備廠家 浙江一清環保
為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提升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水平,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編制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試行)》?,F分享給各環保工作者。
1 運行控制要求
1.1 運行程序
1.1.1 VOCs治理設施應:
—在生產設施啟動前開機;
—在生產設施運營全過程(包括啟動、停車、維護等)保持正常運行;
—在生產設施停車后,將生產設施或自身存積的氣態污染物全部進行凈化處理后停機。
1.1.2 VOCs治理設施宜與生產設施聯鎖。
1.2 控制指標
1.2.1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相關的技術文件資料,設定VOCs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控制指標,其應包括但不限于表1所列。
表1 VOCs治理設施的控制指標
1.2.2 VOCs治理設施的控制指標應明確劃定正常運行的范圍限值。
1.2.3 VOCs治理設施控制指標中溫度、壓力(壓差)、時間和頻率值應連續測量并記錄。
1.3 巡視檢查
1.3.1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組織相關人員定期檢查VOCs治理設施運行狀況。
1.3.2 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內容參見附錄A。
1.3.3 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可采用感官判斷(目視、鼻嗅、耳聞),現場儀表指示值讀取和信息資料收集,量具和便攜式檢測儀現場測量,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等方法。
1.3.4 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頻次,除總用電量瞬時值和累計值應連續測量之外,應不少于每班次或批次一次;污染物濃度的監測符合HJ 819及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自行監測管理要求;非甲烷總烴的連續監測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1.3.5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依據巡視檢查結果對VOCs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作出定性或定量評估。
1.4 維護保養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相關產品資料、控制指標波動趨勢以及巡視檢查的評估結果,適時開展VOCs治理設施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工作不宜在運行期間進行,包括但不限于:及時更換失效的凈化材料,盡快修復密封點的泄漏以及損壞部件,按期更換潤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設備和設施內的粘附物和存積物并對外表面進行養護。
2 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要求
2.1 VOCs治理設施的控制指標,1小時平均值超出正常工作范圍限值,則判斷為故障小時。
2.2 VOCs治理設施持續存在12個故障小時,則判定為不正常運行,應立即進入停機程序,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快停機。
2.3 VOCs治理設施出現故障時應將故障報警信息及時發送至相關人員,并在現場和遠程控制端設置明顯的故障標示。
2.4 VOCs治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應盡快檢修,未修復前不應投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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