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聲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方法
一、功能區聲環境監測
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評價指標為晝間、夜間監測點次的達標率。各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見下表。
各類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單位:dB(A)
功能區 |
0類 |
1類 |
2類 |
3類 |
4a類 |
4b類 |
晝間 |
≤50 |
≤55 |
≤60 |
≤65 |
≤70 |
≤70 |
夜間 |
≤40 |
≤45 |
≤50 |
≤55 |
≤55 |
≤60 |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 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 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 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 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
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 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
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二、區域聲環境監測
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依據《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 (HJ 640-2012)。評價指標為晝間平均等效聲級和夜間平均等效聲級,代表該城市晝間 和夜間的環境噪聲總體水平。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總體水平按下表進行評價。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總體水平等級劃分單位:dB(A)
質量等級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五級 |
晝間平均等效聲級 |
≤50.0 |
50.1-55.0 |
55.1-60.0 |
60.1-65.0 |
>65.0 |
夜間平均等效聲級 |
≤40.0 |
40.1-45.0 |
45.1-50.0 |
50.1-55.0 |
>55.0 |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總體水平等級“一級”至“五級”可分別對應評價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和 “差”。
三、道路交通聲環境監測
道路交通噪聲監測與評價依據《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 640-2012)。評價指標為晝間平均等效聲級和夜間平均等效聲級,反映道路交通噪聲源 的噪聲強度。道路交通噪聲強度等級按下表進行評價。
道路交通噪聲強度等級劃分單位:dB(A)
等級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五級 |
晝間平均等效聲級 |
≤68.0 |
68.1-70.0 |
70.1-72.0 |
72.1-74.0 |
>74.0 |
夜間平均等效聲級 |
≤58.0 |
58.0-60.0 |
60.1-62.0 |
62.1-64.0 |
>64.0 |
道路交通噪聲強度等級“一級”至“五級”可分別對應評價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和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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