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由物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裝修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催交物業費,有些物業用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改換門禁、設置道閘限制業主進入小區等方式催交物業服務費,新條例實施后,這些行為是不允許的……記者從合肥市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費
為催交物業費,設道閘限制業主進小區,不允許!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物業用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改換門禁、設置道閘限制業主進入小區等方式催交物業服務費,新條例實施后,這些行為是不允許的。
除此之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降低物業服務標準、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增加收費內容等,也不得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物業服務合同中無相關約定,處分屬于業主共有的財產。
此外,違反規定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改造,干擾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強制業主、使用人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等行為,物業的這些行為也都是不允許的。
公共收益收支,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在物業服務收費上,合肥市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物業服務成本變化情況等因素,每兩年對物業服務等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政府指導價進行調整的,物業服務費從次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此外,根據條例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開并及時更新相關事項,比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項目和標準;電梯、消防、公共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技術服務機構名稱、維護保養日期以及項目負責人、聯系方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公示一次物業服務費收支、代收的公共收益收支等情況。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住宅小區公共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業委會
業委會連續六個月不依法履行職責,重新選舉
“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通過業主自薦或者聯名推薦,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推薦的方式產生,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業主委員會連續六個月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或者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不足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提出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大會召開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業委會不得有六類行為
記者在條例中看到,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業主委員會不得有六類行為,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共有資產和公共收益管理與使用辦法;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收費方案或者需要由全體業主分攤費用的收取標準;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向有關部門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物業用途。
業主委員會違反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銷,并向全體業主通告;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應五分之一以上業主要求,在三個月內指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
五分之一以上業主聯名,可申請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根據條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住宅小區五分之一以上業主聯名,可以向縣(市)區物業管理部門申請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縣(市)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決定是否需要調整。
確需調整的,應當由擬合并或者擬劃分所涉原區域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罰!
條例要求,在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由物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裝修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此之外,業主不得擅自在房屋地下挖掘增加空間;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外墻新增門窗、破壞外立面;不得損壞公共綠化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損壞公共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得不按照規定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占用公共區域長期停放車輛;不得擅自設置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裝置,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汽車及電動自行車充電;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及安全疏散行為的。
記者了解到,業主不得擅自將住宅、車位、儲藏間等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擅自將住宅、車位、儲藏間等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管理規約約定進行協調、處理;協調處理不成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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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4 10:53:00